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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七)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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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政治

摘要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征文化和英雄烈士事迹展陈内容和解说词报审报备制度。

正文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征文化和英雄烈士事迹展陈内容和解说词报审报备制度。长征文化的展陈、讲解应当准确、完整、权威。 长征文化展陈应当坚持节俭、绿色的原则。 主题展示区内文物的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可以进行局部改陈布展;基本陈列超过10年的,可以进行全面改陈布展。 主题展示区应当配备满足讲解服务需求的讲解员或者讲解服务设施设备,并运用科技手段,增加长征文化展陈的互动性和体验性。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服务标准的实施,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应当依托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长征文化研究成果、长征英雄烈士事迹名录、旅游数据等信息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现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相关数据共享开放。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检查督促有关工作开展。 第四十六条禁止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设施、长征纪念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广告。 禁止涂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长征纪念设施标志、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标识。 禁止其他影响、危害、破坏长征遗址遗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安全和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