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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时事政治

摘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

正文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开展督查考核,加强综合监管。 第三十七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管理日志,督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引进住宿、餐饮、文化消费等关联性强的经营者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和运营。管控保护区和主题展示区引进经营者应当适度,禁止不恰当开发。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公布应急救援电话,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的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管控保护区和主题展示区的最大承载量。管控保护区和主题展示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