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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五)收藏

类型
时事政治

摘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

正文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功能价值,推动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关联的古镇古村、古城墙、古道、传统民居、宗祠等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民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族文化等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创作、出版长征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艺术作品、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长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引导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沿线地区立足文化特色和区域功能定位,深入发掘地域文化资源,积极发展与长征关联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体育休闲、艺术娱乐、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发挥集群效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文化旅游企业开发红色文创旅游产品,推出经典旅游线路,开展品牌塑造和营销推介,开发长征文化体验游和研学旅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宣传,可以在有条件的展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场馆设置长征文化体验内容,推广长征文化体验游。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各级各类学校依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开展现场教学、现场教育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与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开展主题活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烈士纪念日和中华民族传统节庆,依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依法开展纪念活动。 第三十五条利用长征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其历史价值与文化内涵。禁止歪曲、丑化、亵渎、虚构、否定长征历史和长征精神以及相关人物、英雄烈士、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