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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四)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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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政治

摘要

第十七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突出长征文化主题,体现公园属性,并与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生态相协调。

正文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七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突出长征文化主题,体现公园属性,并与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生态相协调。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史志研究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的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和传统利用四类主体功能区的特点,以长征主要线路为核心,建设和完善纪念设施,打造与长征文化主题相协调的城镇、乡村以及景区、景点。 第二十条管控保护区由不可移动长征遗址遗存中已经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新发现待认定的文物遗存临时保护范围构成。 管控保护区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 第二十一条主题展示区是指管控保护区以及邻近的周边区域。该区域以会议会址、战斗遗址、渡口、伟人旧居、宿营地、长征历史步道、烈士陵园、纪念馆、展览馆等长征文物或者展陈设施为载体,通过讲解、情景体验等方式,宣传长征历史,彰显长征精神。 主题展示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认定为文物的长征遗址遗存的体量和规模、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主题和特点,在管控保护区周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符合城镇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的规定,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二条文旅融合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主题展示区为核心,依据就近就便、可看可览、主题协调的原则,结合周边区域特色历史文化、自然景观、民风民俗、现代文旅等优质资源规划建设,是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示范区。 文旅融合区的建设应当使长征文化与旅游资源充分融合,具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传统利用区是指红军长征行经、驻扎、战斗过的当地城乡居民和单位、社团的传统生活生产区域。 传统利用区内应当合理保存传统文化生态,适度发展文化旅游、特色生态产业。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长征文化研究,引导长征精神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完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交通、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满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参观、游览、研学等需要,建设和完善游客集散、导览导游、休憩健身、旅游公厕、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安全、消防、医疗、救援等应急设施,科研、会展等公益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纪念设施的,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标识。